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麦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基本术语、评价标准、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背负式(轮式)稻麦联合收割机在泥脚深度不超过200mm的水田中带水作业,履带式稻麦联合收割机在泥脚深度不超过150mm 、谷物自然高度为 600 ~1000mm、切割线上无杂草、作物直立、水稻草谷比为1.0~2.4、籽粒含水率为17~28%、大小麦草谷比为0.8~1.2、籽粒含水率为12~20%的平地水田中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ISO6689-1981 《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和工作部件──定义、技术特性和性能》; GB6979-86《谷物收获机械名词术语》; GB/T8097-1996《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试验方法》 3基本要求 稻麦联合收割机各项技术性能应符合机械工业部JB/T5119-1997《谷物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分等》规定的要求。 4术语 4.1籽粒损失率:指由机器作业所造成的所有田间损失(不包括作物自然落粒损失)。损失率包括割台损失率、脱粒机体损失率以及漏损率。 4.1.1割台损失率:单位时间内喂入割台碰落或损失的籽粒质量与籽粒喂入量和割台籽粒损失量之和的百分率。籽粒喂入量指单位时间内通过机器的籽粒质量(包括脱粒机体籽粒损失)。 4.1.2脱粒机体损失率:经脱粒、分离和清选工序后,单位时间内排出机器的茎杆、夹带籽粒和残留在未脱净穗头上的籽粒质量与籽粒喂入量的百分率。 4.1.3漏损率:指联合收割机除上述损失外的其它偶然损失,用籽粒喂入量的百分率表示。 4.2籽粒清洁率:出粮口的完整籽粒和籽粒混合物质量的百分比。 4.2.1完整籽粒:除断穗籽粒、破碎籽粒、包壳(或带柄)籽粒以外的籽粒。 4.2.2籽粒混合物:取粮时间内从出粮口接到的所有物料,包括完整籽粒、破碎籽粒和杂质。 4.3籽粒破碎率:单位时间内从出粮口接取到的破碎籽粒质量与全部籽粒质量的百分比。 4.3.1破碎籽粒:指碎碎、破皮(壳)或裂纹的籽粒。 4.3.2全部籽粒:单位时间内从出粮口接取到的籽粒质量(包括完整籽粒和破碎籽粒)。 4.4割茬高度:作物被切割后留在需上的茎杆的高度。 4.5地头边角作物:指田块四周边角处作物。 5评价标准 稻麦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评价指标主要由籽粒损失率、清洁率、破碎率、割茬高度、地头边角作物的收割等组成。 5.1籽粒损失率:稻麦联合收割机在标定生产率作业时允许的籽粒总损失率:水稻不大于3%,大小麦不大于2%。 5.2籽粒清洁率:不应低于93%。 5.3籽粒破碎率:不得超过2%。 5.4割茬高度:半喂入机型割茬高度为40~100mm;全喂入机型不应超过200mm。冬闲田或特殊需要留茬高度除外。 5.5机器下田前一般应在田块右角用人工按机器长宽尺寸大小割出空地,以便机器下田作业。如田埂不高,机器可直接进入,则不必割出空地。 5.6地头边角如有杂草、树枝杂物、凸角或田埂较高,影响机器靠边作业,为使机器免受损坏,允许机器在地边角处留出1~2行,由人工割出。 5.7人工割出的地头边角作物,事先应用人工收集,集中到1~2处,再用手工喂入的方法完成脱粒。 6评价方法 6.1籽粒损失率的测定:自收割机实际作业的第3行开始,每块田随机取5点(四周各1加中间1点,应避免地头转弯处),每点取1㎡检查收割机的全部损失量(应扣除作物自然落粒损失)。然后折算成亩损失量,取作物亩产的百分率即为收割机作业籽料损失率。作物亩产可用平均亩产代替。 6.2籽粒清洁率:每块田随机抽5袋(箱),每袋随机取样0.5kg,合计取样2.5kg,检查样品的籽粒清洁率,作为整台机器作业的籽粒清洁率。 6.3籽粒破碎率:按前款所述检查样品籽粒清洁率的同时,样品中破碎籽粒的含量,作为机器作业的破碎率。 6.4割茬高度:自收割机作业的第3行算起,随机抽5点(应避免同一行),每点左右各10丛,共100丛,测量割茬高度,取平均值。 (来源:中国农业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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