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

海南省农业厅印发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调查处理流程(试行)

2017-9-15 10: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76| 评论: 0

摘要: 琼农字〔2016〕96号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根据农财两部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 ...

琼农字〔2016〕96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根据农财两部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厅研究编制了《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调查处理流程》(试行)(见附件)。现印发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2016年7月28日 

抄送:省农机鉴定推广站

附件: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调查处理流程

(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上下联动、高效精准的违规行为查处机制,根据农财两部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

海南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各种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时适用本流程。

二、责任分工

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行为,具体做好各种违规举报投诉的登记受理工作,组织开展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做出暂停办理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调查结果上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据各市县调查结果依程序进一步约谈相关产销企业,核实有关情况后依程序做出取消涉事产品补贴资格、取消涉事经销商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活动资格、涉事企业及人员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等处理意见,涉及违规资金的处理意见提交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共同做出。

三、具体流程

1、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均可受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举报投诉。向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实名举报投诉的,由省农业厅农机处向相关市县转交办理,并提出办理要求;对匿名反映或无具体线索的举报投诉,省农业厅农机处登记留存,可不予转办;对不属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的事项,省农业厅农机处作好记录,并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向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的由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调查。

2、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收到或接上级转办的违规举报投诉线索要建册登记,对上级转办的违规举报投诉线索,要及时组织开展调查,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得出调查结果,对确有违规问题的,要将书面调查报告及收集的调查资料一周内上报省农业厅农机处;对暂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调查资料由调查部门留存,仅书面报告调查结果(指上级转办的违规线索)。调查期间暂停办理补贴手续的,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调查结果自主决定适时恢复其补贴办理。

对实名反映的举报投诉,由收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3、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补贴产品标识的配置参数与补贴分类分档标准不符、产品补贴额比例异常(≥40%为偏高,≥70%为畸高)时,应及时暂停相关产品补贴,并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对确有问题的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提请核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初步调查结果组织省农机鉴定推广站对涉及企业的单个或所有产品归档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如果核查发现生产企业提供虚假归档信息,或供应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推广鉴定标准,涉嫌骗取补贴又拒不整改的,将依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各市县针对违规线索开展的调查,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过程要注意做好现场拍照、现场问答记录、访问对象签名等,调查步骤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一是各市县农机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对涉及的产品自主采取暂停办理补贴措施;二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通知栏中发布对涉及产品暂停处理并展开调查的通知。为防止损失扩大,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市县暂停调查的产品实行全省暂停处理;三是联系相关经销商,收集经销合同书、销售台账、进出货台账、货款支付凭证等进行调查取证;四是走访农户,了解情况,形成农户调查记录;五是分析资料,形成调查意见;六是提出并上报处理建议。为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建议调查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省农业厅农机处收到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报告的违规问题调查结果后,由厅农机处组织省农机鉴定推广站、省农机监理所有关负责同志,以处务扩大会议形式专题审议,形成处理意见呈报厅领导审批,如涉及清退违规补贴资金等与资金相关的处理,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建议,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由省级有关部门或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被骗取的补贴资金,由各市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的被骗取的补贴资金,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6、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违规产品处理决定后,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在省级农机化信息网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处理决定通知,按程序取消相关企业或产品补贴资格。二是违规处理通知寄达违规企业。三是约谈相关企业,告知违规事实,提出整改要求。四是指导和督促各市县落实对违规企业整改要求。五是根据各企业整改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三、有关要求

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政策性强、责任大、任务重、关注度高,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选派骨干力量参与,严格按规定处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一是严格依规办理。各市县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二是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参与主体,特别是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按要求完整、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承担主体责任。对拒不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按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坚持公开透明。所有省部级暂停通知、处理决定等均通过中国农机化信息网和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发布,震慑违规企业,警示和提醒各主体规范参与政策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发

|海南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 ( 琼ICP备17004170号-1 © 2007-2017

GMT+8, 2024-12-31 01:46 , Processed in 1.127903 second(s), 17 queries .

返回顶部